补充协议书

时间:2024-07-17 协议书

补充协议书汇编五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补充协议书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补充协议书汇编五篇

补充协议书 篇1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为确保原材料质量,加快工程施工进度,进一步推进矿井建设,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乙方需要,在甲方可能的范围内,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所需的部分材料。现就需甲供的部分材料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供材料的范围

  甲供材料包括的'范围为:大厂普通硅酸盐水泥32.5、42.5、石砂、碎石(石砂及碎石仅限矿利用井下岩石、煤矸生产的石砂及碎石,如不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概由乙方对外自行采购,以下同)。

  二、甲供材料的计划

  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将次月的需甲供材料计划报甲方供销部备案,因计划上报不及时或厂方原因造成的无法供应等影响施工,其损失由乙方承担。计划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并有相关责任人签认(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方可有效。材料计划单中应注明材料名称、规格、数量、拟使用部位、到货日期。

  三、甲供材料的检验检测

  1、需甲供普通硅酸盐水泥进场后,乙方必须对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外观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按相关规定送相关检测机构予以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发现材料异常,及时通知甲方并做好材料的封存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协助甲方对不合格材料进行清场及向供应厂商索赔,确保原材料的进场质量。

  2、甲供的石砂、碎石,乙方应先将其取样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向甲方提供材料甲供计划,乙方检验检测的结果应报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留存。如因乙方未按此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直接使用,一经发现,甲方相关管理部门将予以重处,并要求乙方立即返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所有返工损失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擅自使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一并追究乙方责任。

  四、甲供材料的领用程序

  乙方领用材料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供货,甲方供销部按照其提供的材料计划组织供货,甲、乙双方现场验货确认后,由甲方开据领料单,领料单必需填写清楚领用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领料单上必须由乙方负责人或者委托人签字确认。

  五、甲供材料的运输、储存与保管

  甲供材料的交货地点仅限于甲方矿区范围内施工单位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矿区范围内的运输、储存及保管概由乙方负责,其运输、储存及保管环节出现的材料损耗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货款支付与结算

  每月25日前由乙方配合甲方供销部对账,核对无误后由甲方出具《甲供材料对账单》,财务部凭材料领用出库单及对账单办理甲供材料结算,在拨付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时甲方从进度款中扣回(如乙方不接受甲方与供销商及运输商签订的合同单价<详见附件:水泥产品代理协议及买卖合同>,乙方可自行采购材料;乙方投标材料单价与甲方与供销商签订的合同单价的价差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或 法人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Oxx年 月 日 二Oxx年 月 日

补充协议书 篇2

  甲方: (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房屋租赁补充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 (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设有房屋它项权利有 .(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1、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 ,身份证号码: ;

  2、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

  3、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4、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

  5、房屋的使用面积:

  6、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

  第3条 出租房屋概况(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 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 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第5条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6条 租金按季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条 租金支付地点: ;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相关费用第10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 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第11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由 承担。

  第12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第13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4条 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5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16条 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部分 房屋修缮第17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第18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予以修缮,超过7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第19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0条 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销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21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22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

  第23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4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2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的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满搬出房屋时,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合同范本《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第2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27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第2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29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7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30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清租金。搬迁后7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31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32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30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33条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九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第34条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35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0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36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2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37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第38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部分 通知第39条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 争议解决第40条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诉讼。

  第十二部分 合同生效第41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42条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治安许可证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如果甲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30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第43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44条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5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15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部分 索赔

  第七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第45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暖气安装费等)。

  第46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第47条 如果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同第45条含义)甲方不予以补偿。

  第48条 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6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第49条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

  第50条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五部分 附则第51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存二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53条 本协议中的“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条文:“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指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订的规章。

  甲方签字:(出租人)

  住址: ;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乙方签字:(承租人)

  住址: ;

  身份证件号码:

  电话:

  时间:

补充协议书 篇3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辽宁省安全技术服务中心20xx年绿化工程施工事宜,特签定本补充协议,本协议作为辽宁省安全技术服务中心20xx年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补充,双方愿共同遵守。原合同中没有提到的内容或提到但不全面的内容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若原合同中具体条款内容与本补充协议有矛盾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辽宁省安全技术服务中心20xx年绿化工程合同工期:天数 35天。

  第二条补充合同价款154,448.69 )

  2、工程增量总价固定包死,所有现场变更及签证不再调整。

  第三条 付款方式

  原合同价款与补充合同价款合计:壹拾柒万陆仟柒佰零玖元柒角柒分﹙小写¥176709.77﹚,工程全部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乙方全部款项的95%﹙小写¥167874.77﹚,甲方预留5%﹙小写¥8835﹚工程质量保证金。20xx年6月底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

  1.甲方根据工程量清单扣除乙方种植未确定成活树木工程款,乙方根据树木种植成活情况在秋季或第二年春季进行补植,补植成活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扣留工程款,并扣留20%质保金。乙方无偿负责补植树木养护一年。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双方应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补充协议书 篇4

  甲方:鹤岗市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鹤岗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经过反复协商,对甲方开发的鸿福家园小区工程承建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签署施工协议书。

  一、鸿福家园小区位于五指山公园南门对面,占地面积30361㎡,小区建筑物总面积118959㎡,总投入施工资金约16037。4万元,小区内的全部建筑工程,包括线路改造、厂区管网、厂区道路及小区建设等全部委托给乙方施工。

  二、根据建筑项目的不同特点,采取了一次包干,预算结算和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等不同的`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三、甲方在施工前,提供准确的地面、地下、地质等资料,提供全部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手续文件。

  四、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设工地代表,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各种外部事物。

  五、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到按图施工,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六、乙方必须保证全部施工项目都达到合格,加强管理,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七、乙方必须保证工期,按甲方要求及时竣工(由于甲方原因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八、工程结算要按分项工程不同特点和单价进行结算(附表中有项目、面积、单价和金额),表中没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结算。全部工程按实际施工面积进行决算。

  九、工程款支付: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用现金和施工材料支付给乙方,顶工程款。

  十、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鹤岗市怀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表:________

  乙方:鹤岗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表: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补充协议书 篇5

  甲方: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乙方:授权浙江省台州市代理商

  甲方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20xx年第2、3季度计算机、打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xx]2号文件)精神,认可经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全省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为计算机、打印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同时,经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考察和审查,确认贵供应商推荐的授权代理商为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并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现就台州市范围内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乙方向甲方保证认真履行签署《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承诺书》的条款,如违反愿意接受处理和处罚。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编号ZZCG20xxA—XY—)的.同时,经甲方乙双方协商,以如下条款作适当修改:

  (1)原“第八条:验收”中的第五款内容,现修改为: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聘请的技术顾问履行监察、检查的责任。

  (2)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签署采购合同,货到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支付货款。

  (3)原“第十七条:争议和解决”中的第二行内容,现修改为:如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台州市同级政府采购办公室提请调解。

  (4)原“第十九条:违约终止协议”中的第一款内容,现修改为: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5)原“第十九条:违约终止协议”中的第二款第二行内容,现修改为:如有违反,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6)原“第二十二条:协议生效”中的第三款内容,现修改为:本协议一式五份,乙方一份,市和三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一份。

  (7)原“第二十四条:协议附件”中的内容:现修改为:附件1:《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承诺书》;附件2:《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月报价单》;附件3:《台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货)商月诚信评价表》

  三、甲乙双方经协商,采购单位在规定的采购数量20台(含20台)和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采购方为本协议有效。

  四、履约保证金情况。凡经资格审核合格的台州授权供货商,在签署本协议前须交入贰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在协议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须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协议供货的品牌、型号、数量、金额等有关内容的统计表,统一报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和市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576-8206705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再行协商。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台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传真:电话:传真: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