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协议书

时间:2024-10-29 协议书

【精华】房屋协议书范文集合9篇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协议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协议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协议书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华】房屋协议书范文集合9篇

房屋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出委托设计邀请及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签订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责

  1.甲方在签定协议前认真阅读并认可乙方的《收费标准及服务条款》。

  2.甲方向乙方提供有关设计信息-材质要求,色彩要求,布局要求,造价要求。

  3.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现场勘测的必要条件,并协调乙方测量工作。甲方负责提供房屋相关的原始电路,水路图纸以及所在物业的相关管理规定。

  4.甲方有权参与设计过程的监督,积极配合回答乙方在设计过程中的疑问。

  5.甲方未通知乙方擅自对设计内容,材料,尺寸进行修改或更换,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的`权责

  1.乙方接受甲方的邀请,积极配合并为甲方认真提供设计服务。

  2.乙方要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体贴设计,并遵守物业相关的管理规定。

  3.乙方绘制的图纸必须订装成册,图面清晰,数据详细,严格执行图纸规范。

  4.乙方图纸绘制完毕经甲方许可方可采用,施工过程中乙方有责任对设计内容进行监理。

  5.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对设计内容进行修改。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交由有关部门仲裁解决。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设计收费标准及服务条款

  一、普通住宅

  1.60元/平米(使用面积)(包括后期配饰选择和主材推荐)。

  2.45元/平米(使用面积)(包括后期配饰选择和主材推荐)。

  3.复式结构:70元/平米。(使用面积)(包括后期配饰选择和主材推荐)。

  4.60元/平米(使用面积)(包括后期配饰选择和主材推荐)。

  5.别墅住宅:80元/平米(使用面积)(包括后期配饰选择和主材推荐)。

  6.70元/平米(使用面积)(包括后期配饰选择和主材推荐)。

  7.房地产样板间设计:300元/平米(赠送宣传海报版面设计)。

  8.售楼处设计:室内200元/平米,建筑外观设计37000元。

  9.小型工程装饰设计:按工程总造价6%收取。

  二、设计工作流程

  1.甲乙双方签定《委托设计协议书》,并交纳40%设计定金后,乙方委派设计师对现场进行勘测以及与甲方沟通交流设计风格等问题。

  2.乙方根据勘测尺寸和对甲方的风格定位进行设计,绘图工作。

  3.设计初稿完成后,乙方与甲方再次交流并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4.根据甲方意见和要求乙方对图纸进行修改,与乙方进行再次交流,如有异议乙方继续修改。

  5.甲方对设计方案认可后向乙方提出绘制全部图纸要求并交纳40%中期设计费。

  6.乙方将图纸全部绘制完毕并一次提交给甲方,同时甲方交纳剩余20%设计费。

  7.选用我公司推荐施工队伍,设计完成后甲乙双方签定施工协议书,甲方交纳的设计定金全部转入工程款。

  8.甲方施工过程中乙方提供配饰选择,主材推荐服务。

房屋协议书 篇2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

  原出租方(甲方):

  现出租方(乙方)

  承租方 (丙方):

  鉴于:

  甲方与丙方于年 月 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现因该出租房产的产权发生变动,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协商,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达成共识。据此,三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丙方同意放弃该房产的优先购买权,继续依照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自年 月 日起向乙方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与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租期、租金等约定对乙方、丙方继续有效。

  三、甲方与乙方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丙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用和承担《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四、本补充协议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如有争议,三方协商解决。

  五、本补充协议三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持壹份。

  甲方:电话:身份证号

  乙方:电话:身份证号:

  丙方:电话: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房屋协议书 篇3

  赠与人(甲方):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

  受赠人(乙方):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 。

  甲方是乙方的_______ ,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协议:

  一、甲方(系 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_______,产籍号:__ 号,建筑面积:__ 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__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_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的`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税及相关费用由 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

  乙方(受赠人)签名: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协议书 篇4

  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房屋协议书 篇5

南靖县国土资源局:

  镇在 (座)年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靖集用 第号,用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为农村宅基地。该套(座)房屋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长子,次子,等人。因子女已成家立户,各自发展家庭经济。在村委主持协商下,全家人同意该座房屋由次子 继承使用。

  以上协议不反悔,恐口说无凭,特立字为据。本协议一式 份,村委会及家庭成员各一份。

  立据人签名:

  主持协议单位:

  镇

  年月 日

房屋协议书 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有商业用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

  一、租赁范围与期限

  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长治市新街小区6#楼一层商业用房一间,建筑面积为53.55平方米,租赁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从事的一切商业活动,应遵纪守法,不得有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二、租金及付款方式

  1、经双方议定,每年租金为 (小写 ),该租金仅为甲方收取的商业用房租赁费,不含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应向有关部门交纳的各种费用以及物业费用。

  2、付款方式:每年租金分 次付清(每 年/季一次),乙方应在本年/季末提前一周交付下年/季租赁费。

  3、如租赁市场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租赁费。

  三、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定三日内,甲方将商业用房移交给乙方。

  2、如乙方到期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

  3、如乙方因商业用房使用权受到侵犯时,由甲方负责处理。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一切合法经营活动,亦不承担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民事责任等。

  5、在经营活动中,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时向小区物业缴纳水、电、暖等各种管理费用。

  6、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将商业用房转租,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所租商业用房。

  7、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和损坏商业用房框架结构及水、电、暖等商业用房内相关设施的完好,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商业用房及相关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坏和损失费用。

  8、乙方可根据需要对商业用房进行简单装潢,其费用自行承担,合同终止时,该装潢部分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9、租赁期内,乙方提前退租时,甲方不退乙方已交的房租费。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当地仲裁委员会或当地法院裁决。

  五、其它事项

  1、甲方收取乙方租赁商业用房押金 元整。

  2、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结算清各项费用,并由甲方验收房内各种设施完好无损,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所租商业用房交还甲方,甲方退还乙方押金 元。

  3、乙方将所租商业用房交还甲方后,本合同终止。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可终止合同。

  5、租赁期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商业用房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权,并应重新协商签定租赁合同。乙方有意续租时,需在租赁届满前两个月书面提出洽谈合同的要约及条件,甲方应在合同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需变更合同的情形,双方应协商解决,且应以书面材料作为依据。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享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甲方:

  乙方:

  日期:

  

房屋协议书 篇7

  甲 方:身份证号码:

  乙 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下称“该房产”),现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分手,并就该房产事宜约定如下:

  一、该房产的基本情况

  1、该房产位于﹑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 。目前房屋房产证房主姓名为甲方。

  2、该房产的首付款为双方共同支付,其中甲方支付¥ (大写: )元,乙方支付¥ (大写: )元;该房产自20xx年(月—月)实际还款人均为甲方,甲方共计已还贷款 ¥ (大写: ) 元。 (贷款月还款额为 ¥元)

  二、该房产权利分割及利益分配

  1﹑甲方自愿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居住权、买卖权利,同时也不用承担该房产的所有债务,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产的所有权、居住权、买卖权、债权债务等归乙方所有;房产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增值利益和签订后的增值利益归属甲方乙方共同所有。

  2﹑在房屋出售或过户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首付款,鉴于本协议签订前 月— 月贷款还款均由甲方支付,故甲方的实际还款应与首付一起退还甲方;对于甲方因该房产所支付房款及后期增值利益,在房屋过户给乙方或转让至第三方后乙方将以转账方式退还给甲方;在该房产过户登记至乙方或第三方名下之日起 90 日内乙方除归还甲方当初购房所发生的实际款项外还应按购房时的总价与甲方实际购房时支付房款的所占比例支付甲方的房屋增值利益,给款前,甲方应提供转入账号。

  3、乙方给清上述房款及后期增值利益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其他款项。

  三﹑房产过户手续

  1、因银行贷款尚未清偿完毕,该房产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但甲方无权处分该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在该房产上设定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否则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该房产符合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若乙方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无权干涉,且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第三方名下)的有关手续。

  3﹑该房产过户给第三人涉及的税费在保证甲方收益的情况下按甲乙双方所占房产份额比例支付,如单独过户到乙方名下则税费双方协商。若此房产再过户之前价格上涨,则必须保证甲方对于后期增值按比例享有收益,否则由乙方承担税费。

  4、在符合办理过户手续条件后2年内乙方应办理过户或者转让手续,甲方应予配合,且过户或转让后乙方应一次性归还甲方在此房产上的投资及收益。

  5、若乙方出售该房产,甲方享有知情权,且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四、房产贷款偿还

  1、该房产的.银行贷款尚未清偿部分由在协议签订后由乙方个人承担,与甲方无关。即名义上甲方按月足额偿还银行贷款,实质上乙方应按月足额将与银行贷款同等金额的费用(¥ (大写:)元支付给甲方。

  2﹑本协议签订后,非甲方原因引起的与该房产有关的贷款等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3、该房产每月贷款还款乙方应在每个月的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甲方(人民币 (大写: ) 元),不得拖欠,如发生意外,应提前与甲方沟通,否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单方面承担因房贷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若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反悔、不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甲方应向乙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且乙方除归还购房时实际支付的款项外将不予支付该房屋的后期增值收益。

  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房产最终无法过户的,甲方对该房产仍然没有任何权利,不得依据其名义上的所有人身份主张与该房产有关的任何权益,否则乙方有权利根据本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若甲方对该房产无法过户没有过错,且没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仍须归还剩余的房款及后期收益。

  3﹑甲方未根据乙方要求及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顺延房产过户时间,同时甲方将不再享有顺延后的增值收益。

  4、过户后若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又未向甲方说明未取得甲方认同。没有按时足额退还有关款项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且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纠纷提交至该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有关部门需要时使用(暂由乙方保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年月日

房屋协议书 篇8

  第二部分:本房产剩余银行按揭款项共计 15.73万 ,自本合同签订当月起,工商银行按月返还的房产按揭款项每月元,由乙方代替甲方及时、足额缴纳并承担不能缴纳的相应责任。

  上述第三、第四条付款中,每次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相应书面材料。

  第五条

  1、甲乙双方定于年 月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保证房屋及其屋内已有设施的、水、电等基本条件的完好。如因上述基本条件存在问题引起的纠纷,由甲方出面协助处理。

  2、双方定于年 月日,暨房产证办理完成满5年之日起,3个月内甲方有义务积极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正式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乙方支付甲方房产过户保证金元。

  3、甲方应在 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第六条 关于房产证过户的补充说明

  双方约定,暂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体过户期限和权利义务根据本合同第5条第2款规定办理。

  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七条承担违约责任。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 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

  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

  第七条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房产过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第八条、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3‰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十二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1、房内有关水、电、物业、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开户情况,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房屋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有关水、电、物业、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3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地 址: 地 址:

  现住址: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房屋协议书 篇9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以下是“房屋共建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的到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综合楼设计图纸建筑部分已完成,_______层以上住宅为___________住宅由财政投资。_________ 层为营业间、餐厅,由_________市房产公司、_________市房产管理局、__________区房屋设备材料公司三方出资共建,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出资共建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建筑面积的划分

  省_________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_________图将营业间,餐厅分成_________部分: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所有权的划分

  第_________部分属房产公司,第_______部分属区房屋设备材料公司,第_______部分属房管局。_______个室外楼梯及_______层的厕所公用,_______层平台按上述_________部分对应划分,但必须留出通道给顾客用,不得借故阻塞。

  第三条每个单位所分配的部分只能作自有物业投资建设,不准出让建设权、对外出售物业,如要,只能在局所属内部按______出让。所拥有物业,可以自营或出租。

  第四条投资按建设成本(可计_________%管理费)计算分担,各方要按_________出资。

  第五条加紧建设项目的内容

  省_________市建筑设计院设计的_________图施工。

  第六条投资安排

  经初步估算,各项费用总成本为_________元/平方米。

  房产公司应出资_________元,房管局应出资_________万元,材料设备公司出资_________元。工程由市房产公司统一报建,施工管_______验收。房产公司收取 ____%的管理费,最后以工程结算为准。为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出资方应按期付款交房产公司。________总价的_________%,应在 ______月______日前交足;_______期为总价的_________应在_____月底前交足;______期为总价的______%,应在________底交足。不交足投资,______个月内的,按当时银行的贷款利率,加倍罚_______个月内的按上述利率_______倍罚息;超出______个月的,作取消处理,退还投资本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退还。_________工程竣工后______个月内,房产公司要将工程建设财务决算、_________及分解部分,有关报建、用地资料,整理移交给有关各方,_________办理房产证。

  第七条陈述和保证

  7.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产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7.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产管理局;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7.3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屋设备材料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如果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违约方应承担罚款_____________元给守约方。但无论如何,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_______%

  8.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守约方遭受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

  第九条保密

  一方对因本出资共建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附件

  11.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1.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五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通知

  16.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16.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6.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八条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